近年來,因房屋漏水、滲水、透寒等現象產生爭議的不在少數。這些問題維修起來不僅要破壞裝修,還特別麻煩,不僅業主頭疼,物業也頭疼,為此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不少業主以拒交物業費表示“抗議”,宣泄不滿,卻往往不知道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件詳情近日,肖先生因為欠繳物業費被所在小區的物業告上法庭。說起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還要回到7年前,那是肖先生人生最重要的一年,相戀多年的女友答應了求婚,二人準備步入婚姻殿堂。
談起籌備結婚,最重要的事兒就是買房。為了買房,兩人可謂是“跑斷了腿”,經過一番“錙銖必較”,終于挑選了一套價格合適、布局合理、交通便利的房子。夫婦兩人沉浸在即將擁有自己小家的喜悅中。辦理手續的過程也還算順利,二人很快拿到鑰匙,經過一番裝修,終于入住。話說,這個新房子可不一般,自帶“加濕器”功能。只要一下雨,就會感覺屋里特別潮濕。起初兩人以為是天氣問題,并不以為意。但后期隨著雨季的到來,小兩口逐漸發現屋里并非潮濕,而是逢雨天屋墻就會漏雨、透寒,后來甚至出現屋頂漏雨,一不小心甚至容易“水漫金山”。
出現問題后,肖先生第一時間便要求物業協助維修,可是物業小修小補,無濟于事,一直也沒給徹底維修好。
我家這房子買了也沒多久就外墻滲水,雨大了還漏雨,家中的墻紙發霉,木地板也受影響,物業公司也不來修,就這樣的服務,我憑什么還要交物業費!
他是提過很多要求,但是那都是開發商的事,不是我們的服務范疇。我們提供了物業服務,他就應該繳納物業費。
雙方爭執不下,肖先生提起來這件事就氣不打一處來,更別說按要求繳納物業費了。這物業費一拖就是61個月,共計七千余元。不管是上門催繳還是在門口張貼物業費催繳單都無果,最后物業公司將肖先生告上法庭。
經審理
法院認為該小區開發商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均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肖先生作為該小區的業主,應當按照該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支付物業服務費。而其房屋漏水問題,為房屋建筑質量問題導致,肖先生所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該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不合格,且達到足以認定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主要義務的嚴重程度。
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業主肖先生向該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七千余元,駁回該物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中,不少業主認為花了一輩子積蓄好不容易買的房子,出現滲漏、裂縫等問題,物業公司沒有合理解決就以不繳納物業費的方式進行“威脅”。殊不知以拖欠、拒繳物業費的方式,非但不是合法途徑,反而還會因為對房屋質量問題置之不理,從而延誤時機。
一般而言,開發商對房屋主體結構的質保期是終身,對房屋外墻或者樓頂的防水質保期是5年。如在質保期內主體結構開裂、外墻或樓頂出現漏水,不存在業主自身或其他業主裝修過程導致上述問題發生的情況下,開發商是責任主體。因此,業主應當就此向開發商主張,物業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僅有協助維修義務。
當出現類似問題后,業主應主動或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積極溝通,對于處在保修期內的房屋,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已過保修期的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并由物業公司向房管部門提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如確因服務原因致其人身財物受損,其可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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