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網友評論
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是與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相關。其主要內容包括:1、防范性安全保障義務,不使第三人利用物業管理公司的過錯而故意侵權或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2、安全危害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正確地履行應急、處置的義務;3、安全危害事件發生后妥善處理善后的義務。如果物業未盡到相應的義務,則會受到處罰,讓我們來看以下案例: 一、小區突發殺人案,女孩在自家門口被其男友砍死 2012年國慶節,深圳市坪山新區東城上邸小區發生一起殺人案,曾在當時引發輿論的廣泛關注。湖南籍男子劉浩殘忍將與他相戀多年的女孩鐘玲冬砍死在家門口。2012年9月底,鐘玲冬提出與男友劉浩分手。事發當天,劉浩來到鐘玲冬所在的小區內與其見面,劉浩先是持刀威脅要求復合,遭到鐘玲冬拒絕后遂將女孩刺傷,又劫持鐘玲冬乘電梯上到她的家門口。 在聽到鐘玲冬拍門求救聲,其母親林寶嫦和妹妹從家中出來試圖救人,先后也被歹徒刺傷。因所帶刀斷裂,劉浩又闖入鐘家拿了一把菜刀,繼續追砍鐘玲冬。小區物業保安員符成亮聞訊趕到,只是遠遠高喊一聲后,便轉身從樓梯跑下,快速撤離了現場。期間劉浩持刀多次砍中鐘玲冬頸部。后經法醫鑒定,鐘玲冬被砍58刀,因失血性休克及脊髓損傷聯合致死。 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浩不服判決上訴,2014年5月3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最高院對劉浩核準死刑。 二、受害女孩父母以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4年,鐘玲冬父母認為是由于物業失職的原因致使大女兒死亡、二女兒受傷,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龍崗區人民法院坪山法庭于2014年9月12日、11月10日,對鐘家和東城上邸物業服務中心及所屬公司深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糾紛一案一審進行了兩次開庭。原告林寶娥和丈夫請求,就大女兒鐘玲冬被害和二女兒臉部被歹徒刺傷,東城上邸物業服務中心應賠償230萬元,深業物業負連帶責任。 深業物業辯稱,物業職責是管理,提供服務,包括“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相應措施,協助做好救助工作”,而非對小區業主的人身保護負有約定或法定義務,鐘玲冬被殺屬刑事案件,物業公司無有效制止重大刑事犯罪的義務、裝備和能力,也無權強令保安員將自己置于與犯罪分子以命相搏的危險境地。保安員對該起兇殺案處理及時、處置措施得當,并無不妥。鐘玲冬被害,鐘玲冬、其母親和妹妹處置失當,“客觀上進一步激化了矛盾”。 判決書稱,視頻監控值班員可以通過監控即時看到劉浩在大廳及大廳外用刀捅傷鐘玲冬,在電梯用刀脅迫鐘玲冬,但均未采取應對措施,也未在第一時間報警。保安員符成亮目睹鐘玲冬等人流血受傷,也沒采取應對措施,亦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法院認為,鐘玲冬的死亡結果并非物業直接導致,但物業處置失當,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合同義務,對鐘玲冬死亡及其妹妹受傷負有一定責任。 法庭一審判決深業物業承擔50%賠償責任,賠償鐘玲冬父母523033.25元(包括鐘玲冬母親林寶娥目睹女兒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向鐘玲冬妹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鐘玲冬妹妹的醫療費等可待治療終結后另行主張。 三、筆者對該案分析如下: 1、小區發生兇殺案,物業應該承擔多大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本案業主的女兒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遭受歹徒持刀劫持傷害,物業保安在接到目擊者報告趕到現場后,親眼目睹鐘玲冬等人流血受傷,未能有效阻止傷害的進一步發生,只是大喝一聲“干什么!”,然后就快速撤離現場,致使事態惡化。 2、小區的監控攝像頭安裝符合相關標準,保安也已配備到位,但這并不代表物業公司就已盡到安全職責了。小區的監控崗位值班員和保安人員對小區內發生的劫持、傷人事件未采取應對措施,未在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上報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這是一種嚴重的失職行為。 3、物業公司雖然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但疏于對崗位人員相關的日常培訓和演練,當小區遇到歹徒劫持業主為人質,人身遭受傷害的緊急情況時,保安人員顯得不知所措,未采取有效措施,反映出該物業的安全防范體系薄弱。 4、《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公司在“發現有暴力、偷盜等違法犯罪案件發生時及時制止、報警以及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履行其他職責等”。雖然物業公司沒有法定的保障業主人身安全的義務,但該物業公司對于上述突發應急事件處置失當,給第三人實施不法侵害可乘之機,存在嚴重過錯。一審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正確的,符合法治精神。